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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頭藝術

我細細個就在街頭看表演,上環有、廟街有,之後又有不少藝術表演在公眾地方進行,填海空地,跑馬地草坪,連時代廣場公眾用地都有。但現時旺角行人區不可以,舊大丸門口都不可以。下面這個舊大丸門口案例就影響深遠,以後行人區會有合法魔術雜技表演、打band、唱粵曲、戲劇、寫書畫、book club,行人區於是只有觀眾,沒有行人,隔鄰商店更沒有顧客。

這是一個公共行政問題。以往做法由官僚程序主導,有官府批准就什麼都可以,沒有批准就打遊擊,未有干涉就做,有人趕就收工或轉移陣地,趕不走就檢控,罰款少少了事。這是一個微妙的平衡,大家各得其所,公眾地方有些少免費藝術表演的自由,行人秩序亦得以維持,各人的自由並不衝突。現今有案例,自由就失衡。所有藝術表演可以在合理權限下自由在公共空間進行,有基本法這頂帽子保護,政府不能干涉這種自由,雖然它會侵佔他人的自由。

行人區有可能變成無政府狀態,政府如何應對呢?其中一個可能性是上訴尋求法庭詮釋何為合理權限,或是要求立法會以法例說明合理權限,最後一著是為基本法第34條要求人大釋法,列明自由有限度。希望不用去到最後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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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頭藝人涉阻街獲判無罪
(星島)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10:57

街頭藝人蘇春就本年4月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時遭票控阻街,法庭經審訊後,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判刑時表示,被告蘇春就在街頭表演,導致行人聚集,對街道確實是造成阻礙,但阻礙有限,而且《基本法》第34條定明港人有進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,被告的表演正是屬於這類活動,在合理權限下進行表演,所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

控罪指,50歲的被告蘇春就於今年4月6日傍晚約6時,在銅鑼灣紀利佐治街對開的行人專用區,表演拋保齡球樽、玩中國搖搖及向小朋友派發長形氣球,引來約 80人圍觀而造成阻街。警員接到投訴後到場,曾先後兩度勸喻答辯人離開,惟對方未幾又折返表演,於是決定票控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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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ne Comment

  • Posted September 10, 2010 at 3:01 am | Permalink

    檢控他的原因,是因為他的自由表演侵犯了別人的自由。有行人覺得被阻礙而投訴,而商戶又覺得生意受影響。公務員思維並不積極,沒有投訴大家和諧其實可以相安無事,不過這個平衡不容易維持。

    讀書的時侯老師介紹政府的權力,有各種層次和特點。其中一種是 street level bureaucrat,他們有秘密武器,是 discretionary power。這個權力是天使與魔鬼,它可以使前線執法人員解放出來,使用酌情權來工作,甚至可以不理會決策者,陽奉陰違地即時決定怎樣處理自由。他們可以容忍街頭藝術,亦可以檢控阻街。當時的街頭秩序可以即時掌握。不過這亦是濫權和貪污的溫床。

    現在有案例,這個酌情權可能會被取消。法官其實亦可使用酌情權,認為證據不足指為阻街而撤銷控罪。但他要賣弄文采,將基本法擺上檯。今後 街頭藝術可以放心表演,因其地位受憲法保護而可以提升到超越本地法律的層次。

    今早聽到傳媒評論,希望這是個別案件,又有討論如何界定藝術表演和其他文化活動。結論是藝術無上限,連達達這個藝術家的玩笑都有人擁戴,所以任何人在行人區做什麼都變成憲法權利,包括音樂欣賞+賣CD/DVD、廚藝表演+賣古法小食、阿婆教繡花+賣花布等等。街頭藝術亦不 限於行人區而可以有在任何公共空間表演的自由,可能包括你屋企門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