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 real case on employee monitoring reported in Ming Pao today quoted below. It involves CITA, but it could easily be a government department and involves EOs. Colleagues working on HRM, general management and IT management please take note.
【明報專訊】公營機構建造業訓練局位於屯門的訓練場,有員工投訴管理層涉未通知員工,暗自把保安錄影帶拿走檢視「捉蛇王」,員工質疑有侵犯私隱之嫌,正考慮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。工會批評事件反映本港辦公地點的錄影監察,長期欠監管及實務指引,員工私隱未有足夠保障。
局方﹕檢視影帶屬管理職務
局方回應堅持檢視錄影帶「是管理職務一部分」,但沒正面回應是否曾藉保安錄影帶來「捉蛇王」。
私隱專員公署指僱主倘把保安錄影帶改作捉蛇王之用,一般而言並無違反《私隱條例》,但署方認同「良好的行事方式」,僱主應事先通知員工有關政策。
建造業訓練局屯門屯義路訓練場,專作教授駕駛挖泥機等工程車,局方透露上址裝了4部閉路電視作保安用,因上址地方大難安排員工巡視,局方回覆本報時強調閉路電視只作「保安及管理用途」,局方亦從來沒有在辦公室內設置錄影設備。
員工批評事前未獲通知
但有員工向本報投訴指局方涉侵犯員工私隱,事緣近日管理層懷疑有員工上班遲到,曾親身到上址企圖「捉蛇王」不果,其後一名高級經理暗地致電(或電郵)一名負責訓練場行政的經理,要求交出過去兩月的保安錄影帶(7月中至9月中)以供檢視。由於錄影帶可拍下員工出入時間,員工相信取走錄影帶是為捉蛇王。
投訴人批評局方從沒告訴員工保安錄影帶用作捉蛇王,他和同事認為此舉不尊重並涉侵犯私隱,即使真的要這樣做也應先通知員工﹕「我們應有權反對﹗」
建造業訓練局回應時指一向尊重及保障員工私隱,並指「本局從沒有以閉路電視作……保安及管理以外的用途」。
私隱署﹕「僱傭事宜」可接受
私隱專員公署拒評個別個案,但指僱主倘把保安錄影帶用途改變,用作翻看僱員活動紀錄,應屬受《私隱條例》監管的「收集個人」資料行為,署方認為僱主良好的方式,是應把此行為列作公司監察政策中及知會員工。但署方補充指,倘僱主為捉蛇王而翻看錄影帶,應算是與「僱傭事宜」有關的合法目的,故屬可以接受。
【明報專訊】私隱專員公署承認,僱主在工作期間監察員工活動(如閉路電視錄影)情?日漸普遍,2001年初署方已提出需制定《實務守則》以助監管,惟至今仍未成事,最新的說法是年底前會發出指引,但據悉該指引很可能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「最佳行事方式指引」。職工盟秘書長
李卓人對私隱署遲遲未發出指引保障僱員感失望,並擔心這是當局礙於僱主團體的壓力。李卓人指,僱主以閉路電視監察員工是否蛇王並非不可,但必須事先知通知員工,以示尊重,否則便屬侵犯私隱。
「街工」梁耀忠則指倘僱主擅以保安影帶以確認員工有否蛇王,對沒蛇王的員工是一種侮辱,亦易使僱傭雙方失去互信基礎。李梁兩人均促請私隱署盡快推出《實務守則》。
閉路電視非鎖定某人不違例
私隱署數字則顯示,過去收到有關「工作地點監察活動」的投訴每年不夠10宗,但大部分都缺表面證據、或投訴人撤回投訴。
據署方現時立場,倘僱主在洗手間等敏感地點偷裝閉路電視,屬違反《私隱條例》,但倘僱主只在工作間裝保安閉路電視作錄影、而鏡頭焦點又非鎖定某名或某批僱員(又或影像沒有錄影),即不算個人資料蒐集,不會違反《私隱條例》。